3家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之执行显未落实,
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规定,
予以警告处分,并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144万元罚锾。
元富证券办理主机共置服务核有为特定人提供量身订做系统服务、共置主机与证交所连线未建立防火墙、将主机最高权限相当之帐号提供委外之维运厂商使用等缺失,
内部控制制度之执行显未落实,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
惟经cH0U查该公司经由主机共置系统处理之委托相关资料均有依规留存委托纪录,
其违失情节较前述康和证券等3家为轻,所以依证券交易法第65条,予以纠正,
并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72万元罚锾。
富邦、日盛等2家证券商办理主机共置服务核有共置主机与证交所连线未建立防火墙等缺失,
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执行,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
依证券交易法第65条,予以纠正,并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
华南永昌、群益金鼎、凯基、元大等4家证券商,
办理主机共置服务作业核有防火墙进出纪录及其备份未依规定保存3年等一般作业缺失,
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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